民法典下抵押權規則的革新與適用
时间:2021-02-27   编辑:润峰   来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抵押作為一種擔保形式,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僅促進了資本融通,同時也為債權人提供有力的權益保障。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物權法與擔保法相互呼應,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抵押權規則。而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這套運行了十數年的規則也面臨著一次重大的調整與變革。

  與之前的抵押權規范體系相比,筆者認為新的抵押權規則有著以下幾個核心內容。一是堅持物權、債權二分的大原則;在該前提下,抵押權擔保物權的性質成為整個抵押權規則實施的理論基礎。二是在法律層面為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交易自由拓寬了更大的空間;與之前的物權法相比,民法典抵押權一章中無論是對抵押財產轉讓的放開還是對流質條款的刪減都體現出新的抵押權制度對“自由”的更高追求。三是明晰了動產質權與抵押權的競存新規則并創設了動產抵押中間價款的超級優先權。

  誠然,制度革新的同時也必然面臨著新問題的出現。針對民法典中抵押權規則的新調整,筆者認為在新規則的適用方面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妥善運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例外規定。該條款放開了抵押財產流轉的限制,但同時也肯定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并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預留了極大的發揮空間。在新規則適用初期,金融機構可通過增設意思自治條款的方式妥善處理抵押財產的流轉行為,在合理防控金融風險的同時為新規則的成長提供寶貴的實踐經驗。

  其次,適當擴大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適用范圍。第四百零八條是對抵押財產可能面臨損失時抵押權人權利保護的條款,在放開抵押財產流轉的背景下,民法典適用初期,在對抵押財產損失的風險防控方面必然面臨較大的壓力。尤其是在民法典增設居住權后,不動產抵押就面臨著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情形之外延有必要作出擴大解釋。

  第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第四百一十六條適用范圍。該條款增設了抵押物中間價款的“超級優先權”規則,在理論與實務界均產生了較大爭議。為避免新規則適用出現標準不一的情況,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該條可適用的情形,如動產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增加的情形、動產交付后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增設其他擔保物權的情形、其他應當適用該規則的情形。

  最后,健全權利登記制度,以聯動制度的發展促進抵押權規則的完善與順利實施。在質權與抵押權擁有了同等順位條件后,因質權的交付性質,其登記時間與實際交付時間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風險。而今后的整個擔保物權體系中,登記時間將成為除留置權外所有擔保物權順位的唯一決定性條件。同時,超級優先權規則的適用也將以登記時間為先決因素。因此,強化抵押核查工作、完善權利登記制度在今后抵押權規則適用的過程中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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