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規定”),已經開始實施。其中第26條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所以,大家都誤認為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即為4倍LPR,然而,最高法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這些公司對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擔保公司
區域性股權市場
典當行
融資租賃公司
商業保理公司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意味著,要找這些公司融資借款,您得注意一點,由于他們不受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限制,往往會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一旦借款逾期,可能會面臨高額違約金。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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